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23号)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1〕32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业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为确保2013年全市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上海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与协调音乐类专业市统考工作。
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音乐类专业统考的考试、考务组织与管理,协调并处理考试和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务办公室和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考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市统考考务组织与管理,负责接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小组由市教育考试院依据《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产生。
二、市统考院校和专业:同济大学 音乐表演(声乐、钢琴、管弦);华东师范大学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音乐表演方向);上海大学 音乐学(声乐表演、数码音乐创作一、数码音乐创作二);上海师范大学 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经济人文学院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音乐剧、音乐制作)音乐表演(声乐与钢琴、器乐表演);上海市统考涉及到的外省市院校音乐类专业以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三、音乐类专业市统考的科目、地点、时间、合格线的确定
1.市统考科目:
2013年音乐类专业统考科目为:
音乐表演(三门): 声乐演唱或乐器演奏(任选一门)、乐理、视唱练耳。
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
2.市统考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汾阳路20号)。
3.市统考时间:2012年12月24日—25日 (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见考试安排表)
4.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业考试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确定市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于2013年2月上旬向考生发出统考成绩单,对合格考生发放市统考合格证,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1.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等。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准节奏(20%)、语言风格(20%)、台风表现(20%),给予综合评分。每个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考生需提供伴奏谱,考生不能携带录音伴奏带进行考试。考生亦可带伴奏人员。
2.乐器演奏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乐器演奏,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
① 键盘乐器(钢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视奏(当场发谱)。
② 管弦乐器——一套音阶、琶音(弦乐加奏双音音阶);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视奏(当场发谱);西洋打击乐:自备小军鼓练习曲一首;自选马林巴(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或定音鼓(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③ 民族乐器——自备乐曲三首,抽考其中两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视奏(当场发谱)。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音乐风格把握及乐曲的完整性(60%),技术把握的准确性(30%)、视奏的节奏准确及流畅性(10%),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